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有關企業: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以下簡《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認定分工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由省安全監管局政務窗口受理、審定、通告,并由組織評審單位在政務窗口頒發證書、牌匾。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由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安全監管局審定通告,并確定頒發證書、牌匾發放。
(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經設區市安全監管局審核,由縣級安全監管局通告,確定頒發證書、牌匾的發放。
二、嚴格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的條件
(一)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的條件
安全標準化評審組織單位由省、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直接委托或者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有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能力的安全生產行業組織、社團組織和技術支撐機構承擔。
評審組織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法人組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辦公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組織程序、評審單位管理流程、評審檔案管理制度等;有相關專業的專職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具備承擔評審組織工作的能力。
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從事評審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評審組織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二)標準化評審單位的條件
我省安全評價乙級機構可在規定的評價業務范圍內,自行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工作。
其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法人組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辦公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評審程序文件、評審檔案、質量控制體系、管理制度和評審人員檔案等。其中,二級標準化評審單位至少有5名以上能滿足有關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需要,并通過標準化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標準化評審能力在職的評審人員;配備負責標準化日常管理工作的相關專業的專職工作人員。
評審業務范圍劃分及評審人員專業能力確定標準,具體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標準化評審人員的條件
評審人員是指評審單位參加標準化評審工作的評審員及聘請的評審專家。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年齡不超過60周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資格或中級以上(含中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通過標準化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按時接受復訓。
評審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生產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以上(含大學)學歷并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技術職稱;省、市安監局公布的專家庫內的專家。
評審人員要其作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4.建立標準化評審專家庫。省、市、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應根據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需要,建立標準化評審專家庫,以保障標準化評審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規范程序,確保評審質量
(一)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要按照“自評、申請、評審、通告、頒發證書和牌匾”的程序進行。企業自評后,自愿申請評審。
(二)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由評審組織單位集中報送省政務服務中心省安全監管局窗口審核、通告,并由窗口集中辦理發證、頒發牌匾工作。
(三)評審組織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管理,要在審核評審報告過程中,按一定比例對相關企業標準化達標情況進行抽查,以確保評審質量。
四、嚴格監管,建立長效機制
(一)加強對達標企業的監督檢查。企業取得標準化證書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送原評審組織單位。
(二)建立安全生產先進企業達標免審機制。企業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3年)滿后,符合《辦法》第三條:評審程序“期滿復評”條件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并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可直接換發標準化證書。
(三)實行達標企業動態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標準化達標情況與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結合起來。企業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重大安全隱患的,應視情取消其標準化等級,經整改合格后,重新進行評審。標準化達標等級被取消的,由原發證單位發出通知,收回證書、牌匾。
五、明確職責,規范評審運作
(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規范管理,促進評審工作規范運作。要將評審單位作出的評審報告質量情況,作為日常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凡發現評審報告存在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等問題的,要嚴肅追究報告形成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于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當利益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資格;對于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二)建立對現場評審人員的工作評價制度,增強現場評審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發現違規違紀行為。對出具虛假證明、報告,利用評審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有違規違紀的其他行為的評審人員,依規取消其評審員資格,并視情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禁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中違規獲取各種不正當利益。嚴禁參與評審、組織評審工作。對違規參與并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其他事項
(一)全省各級安全監管局、各組織評審機構、評審機構和相關企業,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二)各級安全監管局原印發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評審、考評等辦法,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要抓緊修改、完善和細化,確保我省安全標準化評審等各項工作規范、有序。
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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